【政策】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拟上市企业来唐注册投资的优惠政策》和《关于对拟上市企业来唐注册投资 引进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 招商动态 |1970-01-01
为吸引外地企业来唐县投资,结合我县实际,经唐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关于拟上市企业来唐注册投资的优惠政策》和《关于对拟上市企业来唐注册投资引进人的奖励办法》。
关于拟上市企业来唐注册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吸引外地企业来唐投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新注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生 产经营地均在唐县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唐县、最近一年在唐县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
第三条经县政府核查批准后,上述企业可按实际需要免费使用县政府 提供的注册用办公场所。
第四条开辟“绿色通道”。县政府对来唐注册企业采取领办代办制,并明确职能部门专人负责,为企业上市提供全程跟踪高效服务。
第五条企业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的,由县内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创优发展环境。上述企业列为重点企业,任何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入企检查。
第七条企业驻唐员工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对企业外籍员工,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一次签发1-5年的有效居留许可证件;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其本人申请,经报批可给予永久性居留资格;对长住我县或需要多次往返的外商,可签发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多次签证。
第九条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时优先考虑上述企业。
第十条企业上市后,县政府视情况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在国内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在国内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同时,企业享受省市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本地企业上市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以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对拟上市企业来唐注册投资
引进人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奖励来唐注册上市企业的引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企业指的是,自2016年12月1日起,新注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唐县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或者注册地在唐县、最近一年在唐县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
第三条对引进企业的非公单位和个人,自企业注册之日起,按每个年度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票证明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税前),连奖三年,累计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四条对引进企业的公职人员给予荣誉奖励,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记三等功、嘉奖等奖励。对符合《中共唐县县委、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专项工作及时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唐字〔2016〕45号)文件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引进企业的机关单位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
第六条企业同时以引进人身份对其自身申领引资奖励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七条引进人是独立引资的,奖金直接奖给本人;如果一个企业出现多个引资人,按照每个企业只发放一笔资金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奖金由多个引资人共享。
第八条奖励申领程序
1、备案登记。县商务局在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将引进人有关信息登记备案。
2、申报奖励。引进人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需向县商务局写出书面申请;县商务局依据县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缴纳所得税证明确定奖励金额,按程序报批后发放给引进人。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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